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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旅店业安全管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武价经费[1999]173号
武汉市物价局  19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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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8]220号精神,现对我市旅店业安全管理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含渡假村、渡假别墅)、旅店(社)、招待所、培训中心,均应缴纳旅店业安全管理费(含证照费及表、簿等费用)。

  二、征收标准:

  1、 个体工商户开办的旅店每店每月征收50元;

  2、机关、事业单位内部招待所每店每月征收150元;

  3、其他旅馆单位,床位50张(含50张)以下的旅店每店每月征收100元;床位51张至100张(含100张)的旅店每店每月征收200元;床位101张以上的旅店每店每月征收300元。

  三、征收方法及要求:

  旅店业安全管理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由市公安局负责征收,各分局直管旅店安全管理费由分局直接征收,其余旅店安全管理费由所在地派出所征收,然后由市公安局集中向市财政缴纳。实行上述征收标准后,各单位要重新建立新的收费台帐,加大征收力度、严格管理制度,从1999年6月份开始,逐月征收上缴(每月10日以前缴交前一个月的管理费)。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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