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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政发[2006]44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06-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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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2002]17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组成及标准

  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和供热、供水、燃气等企事业单位收取的开口费、开户费、增容费等收费项目,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收取,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供热配套费,供水配套费,燃气配套费组成。淄博中心城区(张店区、高新区)征收标准见附件,其它区县征收标准参照执行。

  二、收费范围与收费主体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淄博市五区、高新区的城市规划区和三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淄博新城区(指济青高速公路以南,昌国路以北,世纪路以西,滨博高速公路以东的区域,下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经批准成立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淄博新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各区县(张店区不含淄博新城区)、高新区的收费主体由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确定。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单位凭批准的收费文件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收费手续、领取发票,收取款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分离。

  (二)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一次性缴清。

  (三)淄博新城区、张店区(不含淄博新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统一缴纳,分别进入市级财政专户、张店区财政专户;其它区县、高新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收费主体收取,缴入区县、高新区财政专户。淄博新城区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级安排使用;张店区(不含淄博新城区)和高新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配套费、供水配套费、燃气配套费上缴市财政专户,由市级统一安排使用,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由本级安排使用;其它区县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本级安排使用。

  (四)建立报表制度。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主体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分别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范围

  (一)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供热配套费:用于热源建设以及从热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热源至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的管网建设。

  (三)供水配套费:用于从水厂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水厂至居民一户一表的供水管网建设。(四)燃气配套费:用于从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气源至居民用户灶前的管网建设。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部门预算、统一管理,纳入财政部门相应的资金管理渠道,专款专用。

  (一)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的使用

  淄博新城区的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用于淄博新城区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债务偿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收额度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计划实施。

  淄博新城区范围以外的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用于本级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各区县、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收额度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同时将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供热配套费、供水配套费、燃气配套费的使用

  淄博新城区、张店区(不含淄博新城区)、高新区由供热、供水、燃气等单位编制年度配套费资金使用计划,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核拨。

  其它区县由供热、供水、燃气等单位编制年度配套费资金使用计划,报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资金由区县财政部门核拨。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缓缴范围及办理程序

  (一)下列项目按征收权限经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可免缴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

  1.驻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非商品房类教职工宿舍、学生宿舍以及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

  2.驻淄部队的军事设施和后勤服务设施;

  3.养(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社会公益、福利设施;

  4.享受免收“三税”残疾人员的生产、生活设施;

  5.非盈利性医院的医疗和后勤服务设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免缴项目。

  (二)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申请批准后可减、免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符合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按先缴后返的办法管理。具体办理权限、程序如下:

  1.淄博新城区范围内需要减、免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部门予以返还;

  2.张店区(不含淄博新城区)范围内需要减、免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张店区政府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张店区财政部门予以返还;

  3.高新区范围内需要减、免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由高新区财政部门予以返还;

  4.其它区县范围内需要减、免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县财政部门予以返还。

  (三)建设面积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有困难的,在缴足应缴总额50%的前提下,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时间不得超过1年。对不按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除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外,并按欠缴额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四)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建设项目,需补缴已减、免费用;擅自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处罚。

  建设、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大力度,收足、管好、用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足额征收和正确使用。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淄博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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