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6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中的广告发布单位系指各类媒体、载体(包括互联网)。
二、对广告发布单位取得的广告发布费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纳税人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应单独核算。
四、纳税人取得的广告代理业务收入,在减除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时,应以取得的注明广告发布费的合法发票为减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