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财政法规 - 地方财政法规 -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出省口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补征标准
晋财煤[2007]6号
山西省财政厅  2007-12-13
【打印】【关闭】

   省地方税务局,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省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精神,为规范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促使基金在生产环节应缴尽缴,经研究决定,对未交纳基金的出省煤炭,制定补征基金征收标准如下:

      一、未交纳基金的煤炭在出省时,不再区分煤种,基金吨煤征收标准一律按焦煤煤种基金吨煤征收标准执行,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一律按2.0执行,并按应补征基金额的1.5倍从高征收。

  二、查验补征基金的其他事宜,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三、以上补征标准从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各级财政、地税部门,特别是省煤炭运销总公司,要在补征新标准执行前,做好对省外煤炭用户和运输户的宣传工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