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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各生产矿井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晋地税函[2008]11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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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各有关处室,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各生产矿井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晋财煤[200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征收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出现生产矿井基金适用煤种、产能等有争议的,各级地税机关须及时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地税机关反映,市级地税机关及时汇总并上报省局。

  二、对同一地区、同一煤带的矿井原则上应按照同一适用煤种标准征收基金。

  三、在煤炭经销和使用等查验补征环节,凡是无法划分或确认煤种的,一律按从高标准计征的原则征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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