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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11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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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二十二条对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和我市国税系统实行税收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现将我市增值税纳税地点具体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分支机构:

  1.发生销售行为;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不核算盈亏或者虽核算盈亏但无分配处理权。

  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旅游度假区均各属同一县(市)。

  外省市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我市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收取货款的行为即为发生销售行为;本市企业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行为即为发生销售行为。

  二、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相互间货物移送互不开具发票,使进、销项凭证不在同一机构而需由总机构统一纳税的,可向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征税机关申请,报经市国税局批准由总机构统一清算税款。但其各分支机构必须按市国税局确定的预征率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三、对我市纳税人在本市范围临时到外区、县 (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再开具证明单,一律依 4%的征收率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交。税款回机构所在地视为当期已纳税额;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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