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确定的税收征管原则,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府发[1995]186号文)
已明确规定“涉外企业的地方税由市地税局征收”。为了做好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工作。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重庆市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市房地产税
(一)征税范围:在重庆市管辖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纳税人。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缴纳。
(三)计税依据和税率。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或房屋租金收入。
1.按其帐面房产原值缴纳的,年税率为1.2%(不扣折旧)
2.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缴纳的,税率为18%。
(四)征收时间。城市房地产税按年征收,分二次缴纳,征收期为当年的四月、十月。
(五)纳税地点。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三资企业”申报纳税事宜的通知》中确定的征管范围,分别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六)财务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在管理费用列支。
(七)违章 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建立健全申报制度。城市房地产税的申报,应使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城市房地产税申报表”。
二、车船使用牌照税
(一)纳税人。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市范围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人)。
外国船舶和外商租用船舶,按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不再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征税对象。在我市范围内使用的车船,包括机动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经核准停驶,拆毁的车船,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计税标准和税额。车船使用牌照税分别对机动车、机动船、非机动船确定不同的计算标准和税额。
1.机动车
(1)乘人汽车:10座以下,每辆年税额80元。(含10座)
11座-30座,每辆年税额120元。
31座及其以上,每辆年税额160元。
(2)载货汽车:每吨年税额40元。按实际净吨位计算,不足半吨按半吨计税,超过半吨按一吨计税。
(3)机器脚踏车(摩托车),二轮,每辆年税额32元。
机器脚踏车(摩托车),三轮,每辆年税额48元。
(4)机器脚踏两用车,每辆年税额6元。
2.机动船50吨以下者,每吨年税额1.20元。1001-1500吨,每吨年税额2.60元。
51-150吨,每吨年税额1.40元。1501-2000吨,每吨年税额3.20元。
151-300吨,每吨年税额1.60元。2001-3000吨,每吨年税额3.80元。
301-500吨,每吨年税额1.80元。3001吨以上者,每吨年税额4.40元。
501-1000吨,每吨年税额2.20元。
船舶按净吨位计算,尾数在半吨以下免征,超过半吨的算一吨。
3.非机动船10吨以下者,每吨年税额0.60元。151吨-300吨,每吨年税额1.20元。
11吨-50吨,每吨年税额0.80元。301吨以上者,每吨年税额1.40元。
51吨-150吨,每吨年税额1.00元。
(四)征收时间。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期为当年的二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全年税款一次性交纳。
(五)纳税地点。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三资企业”申报纳税事宜的通告》中确定的征管范围,分别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六)财务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七)违章 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建立健全申报制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申报,应使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车船使用牌照税申报表”。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注:以上各税税额标准的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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