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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经科技字[2001]35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200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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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速我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产[2000]106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随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反馈给我们。

  联系人:王鸿纲 李志军联系电话:65193342 65193344(传真)

  E-MAIL:bjjwkjcαsetc.gov.cn附:

  1.《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产品认定申请表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发[2000]18号文《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信部联产[2000]968号文《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信部产[2000]1067号文《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京政发[2001]4号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加速北京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本办法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除可享受国务院[2000]18号文和京政发[2001]4号文规定的政策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相关政策。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管理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北京市经委负责管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1、检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推荐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经信息产业部授权后开展认定工作;

  2、会同市税务部门审核批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结果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3、公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名单及产品认定目录,颁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负责受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有关认定决定的异议申诉。

  第四条 北京市经委推荐北京半导体行业协会为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机构,负责受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的认定工作和年(复)审工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报市经委审批。

  第三章 认定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业务(含集成电路产品设计、设计开发、设计加工、设计服务、设计软件开发、培训、咨询、应用开发等)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或经营组织。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集成电路(含国内企业自主设计而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需委托境外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集成电路芯片和单晶硅片。

  第四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二)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及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设计过程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基本流程和管理规范;

  (三)具体认定条件依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通知中第十二条认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本企业的自主产品,其主要设计过程必须在本企业完成;

  (二)必须是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集成电路产品。

  第五章 提交材料

  第八条 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或年(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认定或年(复)审申请书面报告;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申请表中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享受国务院[2000]18号文第四十八条优惠政策的产品认定,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材料;

  (二)在国内无法加工的情况说明;

  (三)委托境外加工合同复印件;

  (四)出入海关有关凭证(如报关单、提单、装箱单)的复印件。

  该产品经市经委和北京海关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第十条 认定机构在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和考核时,根据需要有权要求其提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如证书、合同、发票等)。

  第六章 认定和年审

  第十一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按规定程序执行(见认定程序流程图)。根据需要,认定机构可以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常年进行,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随时向北京半导体行业协会提出认定申请,认定工作将在申请正式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认定证书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年审制度,企业申请年审及提交材料的截止时间为当年2月底之前,认定机构在3月底之前完成年审工作。逾期未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享受优惠政策;年审不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不再享受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有关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鼓励政策。已认定产品的有效期从认定之日起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须申请复审。年(复)审程序同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所有参与认定或年审的机构和人员都必须在认定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并为申请企业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实行社会监督制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认定的产品建立网页,并链接到中国集成电路IP网站(http://www.chinaICIP.com)和北京集成电路网站(http://www.bjIC.gov.com.cn)上。

  第十六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认定机构作出的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或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向市经委提出申诉,并提交异议申诉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市经委在收到申诉后五天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诉;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就该异议是否成立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向北京半导体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或重新申报手续。

  第十八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申请企业和产品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认定机构经核实后将立即报请市经委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相关政策。经认定的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凭有效认定证书即可向有关部门办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手续。

  第二十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收费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另行颁布。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机构在北京集成电路网站上发布各种相关信息,企业可上网查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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