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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与行为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财行函[2001]2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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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解决各地在财产与行为税征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就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 二、 废止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 例》第二条 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授权,为了加强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租赁办公、生产用房的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现对双方纳税义务明确如下:凡双方以分期付款形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由使用人按原值缴纳房产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由产权所有人按租金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对单位及个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问题。根据《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对买卖双方签定商品购销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单位及个人,其“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的计税金额,均以购进商品付给对方的全部价款和销售商品收到对方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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