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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手机网卡代销单位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1]32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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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国家税务局:

  据反映,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为拓宽市场,均采取了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手机入网卡、充值卡等多种手机网卡的业务。这些代销单位在从事代销网卡的同时,经销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器材。从目前税收管理情况看,部分代销单位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未设置经营帐簿,发票使用不规范,未按规定缴纳有关增值税等。为加强手机网卡代销单位的税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规定:“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对手机网卡代销单位销售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器材,又不提供电信劳务服务的,应按照上述规定征收增值税。对随同手机一并销售的网卡,国税机关要对其销售额进行全面审核认定,凡符合增值税混合销售有关政策规定的,其网卡销售额应并入手机销售额全额征收增值税。

  二、各地要对手机网卡代销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与当地移通、联通等部门配合,对代销单位的网点设置、业务经营范围、发票使用、税款缴纳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并针对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加强税收征管措施。对按规定应在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要限期尽快办理并纳入征管范围;对符合建帐条件的,必须要求其建帐经营;对个体经营者,要准确、合理地核定税额;严格依法进行征税和管理。对违反税收政策规定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各级国税部门要切实提高税收服务质量,加强国税政策宣传,帮助纳税人准确了解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使其懂法、守法、自觉依法纳税。

  二OO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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