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据反映,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为拓宽市场,均采取了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手机入网卡、充值卡等多种手机网卡的业务。这些代销单位在从事代销网卡的同时,经销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器材。从目前税收管理情况看,部分代销单位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未设置经营帐簿,发票使用不规范,未按规定缴纳有关增值税等。为加强手机网卡代销单位的税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规定:“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对手机网卡代销单位销售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器材,又不提供电信劳务服务的,应按照上述规定征收增值税。对随同手机一并销售的网卡,国税机关要对其销售额进行全面审核认定,凡符合增值税混合销售有关政策规定的,其网卡销售额应并入手机销售额全额征收增值税。
二、各地要对手机网卡代销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与当地移通、联通等部门配合,对代销单位的网点设置、业务经营范围、发票使用、税款缴纳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并针对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加强税收征管措施。对按规定应在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要限期尽快办理并纳入征管范围;对符合建帐条件的,必须要求其建帐经营;对个体经营者,要准确、合理地核定税额;严格依法进行征税和管理。对违反税收政策规定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各级国税部门要切实提高税收服务质量,加强国税政策宣传,帮助纳税人准确了解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使其懂法、守法、自觉依法纳税。
二OO一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