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在取消住房周转金后,相关的住房周转金负数余额较大,在五年内无法用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未分配利润抵补,并且连续欠本企业职工工资在半年以上的,报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并转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对取消住房周转金前已出售的职工住房的部分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企业出售职工住房实际售价低于国家房改规定价格所形成的损失,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二、根据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渝住改办发[2001]67号文件规定,重庆市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掌握在7%以内,准予税前扣除。
三、凡过去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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