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营业税 -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游泳适用税目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1]13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1-9-14
【打印】【关闭】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游泳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8年7月31日下发的宁地税(流)发[1998]194号通知中关于游泳池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0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