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游泳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8年7月31日下发的宁地税(流)发[1998]194号通知中关于游泳池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0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