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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鄂财税发〔2008〕8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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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北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鄂财农税发〔1993〕1091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六月六日

                    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单位:元/㎡

  地区执行标准地区执行标准

   武汉市/黄石市/江岸区50市区45江汉区50大冶市30硚口区50阳新县25汉阳区50十堰市/武昌区50市区45青山区50丹江口市25洪山区50房县20其中花山40竹山县20九峰40竹溪县20左岭40郧县20东西湖区40郧西县20汉南区35荆州市/蔡甸区35荆州城区45江夏区35其中:经济开发区35黄陂区35荆州区乡镇25新洲区35松滋市25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托管地区40石首市25中心城区50洪湖市25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托管地区40江陵县25中心城区50公安县25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50监利县25襄樊市/鄂州市/市区45城区45其中:鱼梁洲35建制镇35襄阳区城区35其他25襄阳区乡镇30荆门市/枣阳市30中心城区45宜城市30东宝区城区40南漳县25东宝区乡镇35保康县20掇刀区城区40谷城县25掇刀区乡镇35老河口30屈家岭管理区25宜昌市/京山县35西陵区45钟祥市30伍家区45沙洋县30点军区45黄冈市/经济技术开发区50黄冈城区40猇亭区40黄州区城区40夷陵区城区30黄州区乡镇30夷陵区乡镇25武穴市30宜都市30麻城市25枝江市30红安县20当阳市30蕲春县30秭归县20黄梅县30长阳县20浠水县25五峰县20团风县20兴山县20罗田县20远安县20英山县20//龙感湖地区25孝感市/建始县20孝感市区40巴东县20孝南区城区40来凤县20孝南区乡镇30咸丰县20大悟县25宣恩县20孝昌县25鹤峰县20汉川市30神农架林区20云梦县30随州市/安陆市30城区40应城市30曾都区乡镇30咸宁市/广水市25温泉城区40天门市/咸安城区35城区40咸安乡镇25乡镇25赤壁市25潜江市/嘉鱼县25城区40通山县20乡镇25崇阳县20仙桃市/通城县20城区40恩施州/乡镇25恩施州城区30//恩施市乡镇20//利川市20//

  注:占用基本农田的,按本表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提高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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