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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资源[2002]68号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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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鼓励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国家经贸委《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的规定以及国家现行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的精神,结合国家现行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辖区内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

  森工产品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按省经贸委、国税局、林业厅《福建省林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闽经贸资源[2001]731号)

  的规定办理认定。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分厂、车间,以下统称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

  第二章 申报条 件

  第四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即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或者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生产(回收)过程,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第五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生产企业,其装备及产品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并有完备的财务、物资、质量等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发电的企业必须燃用以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为主,且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含硫不超过1%;1998年3月1日后批准建设的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综合利用电厂必须使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利用城市垃圾发电的企业,所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设区市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采用流化床锅炉发电的,原煤掺烧量不超过入炉燃料的20%(重量比),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第六条 申报认定废旧物资回收的经营单位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仓库(经营废旧汽车拆解业务的还需要有相应的技术人员、拆解设备等);有合法的经营权;能将经营的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准确地分别核算。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第三章 认定内容

  第七条 审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见附件1)、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见附件2)、是否符合《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林业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见(财税[2001]72号)文)。

  第八条 审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条 件(见附件3)。

  第九条 认定适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种类和范围。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的认定,实行单位申报、现场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测)、专家评审、认定委员会审定的办法。

  (一)单位申报。由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委,以下简称设区市经贸委),同时抄报主管税务机关。

  (二)初审上报。由设区市经资委按照有关规定条 件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查验),并签署意见后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规定条 件的,一律不予上报。

  (三)专家评审。由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的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专家)对上报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测)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定。

  (四)审定发证。经审定,认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单位由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公布并颁发认定证书;对未通过认定的单位印发不合格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每半年办理一次认定发证,各设区市经贸委上半年、下半年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31日和11月30日。

  第十二条 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的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主管机关依据认定证书及有关材料,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和程序审核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三条 认定证书的编号为“闽资源认证字第***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按认定程序重新提出申请,获得重新认定的单位,在“复查及抽查记录”栏上加盖延期章 及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公章 ;未获得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务申请认定的单位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原组织认定的主管部门提出重新审议申请;对重新审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一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主管部门提出申拆;上一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有权改变原认定结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对获得认定的单位要如强督促检查和管理,每年要组织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少于30%。对抽查中不符合认定条 件的,要限期整改,期限已到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资格,并通知税务主管机关追缴其已退(免)的税款。

  第十六条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产品建立相应的基本情况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税务主管机关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单位,应及时报请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收回认定证书,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对供造证书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引用纳有关规定及优惠政策,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原印发的有关实施性文件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印发的《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实施办法》(闽经贸能[1997]5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一、企业在开采和冶炼过程中,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1、煤矿回收的高岭岩(土)、铝钒土、耐火粘土、膨润土、硅藻土、油母页岩、玄武岩、辉绿岩、大理石、花岗石、磷矿石、硫铁矿、硫精矿、瓦斯气、二氧化碳气、五氧化二钒、褐煤蜡、腐植酸、石膏、煤精、琥珀、石墨、天然焦及其加工利用的产品;2、黑色金属矿山和黄金矿山回收的硫铁矿、铜、钴、硫、莹石、磷、钒、氟精矿、稀土精矿、钛精矿;3、有色金属矿山回收的硫精矿、硫铁矿、铁精矿、萤石精矿及主金属以外的其他各种精矿以及利用回收的残矿、难选氧化铝矿及低品位矿生产的精矿;4、利用黑色和有色金尾矿回收的铁精矿、铜精矿、铅精矿、钨精矿、铋精矿、锡精矿、砷精矿、钻精矿、绿柱石、长石粉、萤石、硫精矿、稀土精矿、锂云母;5、原油、天然气生产过程中回收提取的轻烃、氦气、硫磺以及利用伴生卤水提取的稀有金属;6、非金属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尾矿、金属、非金属、贵重金属如金、银、锑、碘、稀土、雌黄;7、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钴、铅、钒、钛、铌、稀土;8、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金、银、硫酸、稀有金属及主金属以外的各种金属;9、从高炉瓦斯泥中回收的锌、钴、铋、铅及其他黑色、有色金属。

  二、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1、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粉煤灰(渣)、锅炉炉渣、硼尾矿粉及其他废碴生产的砖、加气混凝土、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水泥、混凝土、砂浆、树脂和橡胶填料、防水和防火材料、保温和耐火材料、轻质新型建材产品、复合材料、合成材料、装饰材料、肥料、矿(岩)棉、泡沫玻璃、人工鱼礁、净水剂、土壤改良剂、作物栽培剂、浮球等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的漂珠、微球、铁粉、炭粉、氧化铝和从石煤中提取的镓、钒;2、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油母页岩、低热值燃料及煤层气生产的电力和热力;3、从炭素生产废料中回收的石墨粉、煤焦粉、石英砂、炭化硅;4、从冶炼渣包括高炉渣、转炉渣、电炉渣、平炉渣、铁合金炉渣和氧化铝产出赤泥中回收的废钢铁、铁合金料、精矿粉、废耐火砖、废电极、废有色金属以及用回收的资源生产的烧结料、炼铁料、化铁料、铁合金冶炼熔剂和水泥、砖瓦、砌块、碎石等建材产品;5、从有色金属灰渣中提取的金属、稀土及生产的化工、建材产品;6、利用铜、铝、镁屑生产的有色金属粉末及其制品;7、利用硫铁矿渣、硫铁矿缎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氧化铝、脱硫石膏及其他炉渣提取和生产的纯碱、烧碱、硫酸、磷酸、硫磺、复合硫酸铁、铬铁、建筑材料、金属及其化合物、稀土、肥料、饲料;8、利用制糖废渣、滤泥、废糖蜜、废丝生产的造纸原料、纤维板、中密度纤维板、碎粒板、颗粒粕、酒精、溶剂、味精、饲料、肥料、醋酸、酵母、维生素、赖氨酸、柠檬酸、核甘酸、木糖、单细胞蛋白、减水剂、二氧化碳及水泥;9、利用食品、粮油、酿酒、淀粉废渣回收和生产的饲料、蛋白饲料、碳化硅、饲料酵母、糠醛、石膏、木糖醇、油酸、脂肪酸、菲丁、肌醇、烷基化糖苷;10、利用制革废渣、废革屑、猪毛、羊毛、废油、皮边等生产的油脂、铬化物、硬脂酸、油酸、皮肤、蛋白饲料、氨基酸类、再生革及其他工业原料等;11、利用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末、粉尘、污泥等回收的金属和非金属以及生产的建材产品;12、利用污水处理产生的隔油渣、浮选渣、污泥渣生产的甲烷气、洗涤剂产品;13、利用炼油、合成氨、合成润滑油、有机合成及其他化工生产过程中的废渣、废催化剂回收的贵重金属、絮凝剂及各类载体生产的再生制品及其他加工产品。

  三、废水(液)的综合利用1、利用化纤废水、浆粕、浆粕黑液、纸浆废液、制皂废水、制革废水、洗毛污水、印染废水、焦化废水、感光材料废液、有机和无机废液以及晴纶生产中的废溶剂等回收和生产的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PVA(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木素磺酸盐、乙二酸、盐酸、粘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2、利用制盐液(苦卤)及硼酸生产所排母液生产的氯化钾、工业溴、四溴乙烷、氯化镁、无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钾、菱镁等化工原料及其加工生产的制冷剂、医药用中间体、阻燃剂、燃料、肥料;3、利用酿酒、制糖、制药、味精、柠檬酸等有机废液生产的固体蛋白饲料、饲料蛋白、酶制剂、蛋白粉、滤饼、肥料、沼气;4、利用石油加工产生的废硫酸、废碱液、废氨水回收和生产的硫磺、硫酸、芒硝、硫化钠、环烷酸、杂酚、氨水、液氮、化肥;5、利用化工废液(水)、蒸馏或精馏釜残液生产的硫铵、氟化铵、氯化钙、稀土,以及酸、碱、盐等无机化工产品和烃、醇、酚、有机酸等有机化工产品;6、利用工业酸洗废液生产的硫酸、硫酸亚铁、聚合硫酸铁、铁红、铁黄、磁性材料、再生盐酸、三氯化铁、三氧化二铁、铁盐、有色金属等再生酸及其产品;7、从焦化剩余氨水、终冷水、锰铁高炉煤气洗涤水中回收生产的黄血盐、氰化钾(钠)、酚萘及其制品;8、利用废旧油气井和煤矿矿井水开发生产的热水、盐水;9、利用伴生卤水开发生产的精制盐、固盐、液碱、盐酸、氯化石腊等盐化工产品;10、利用调节浇铸大型铸件的两炉不同型号的钢水生产的钢锭产品;11、利用高纯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四氯化硅废液开发的有机硅系列产品;

  四、废气的综合利用1、从炼钢转炉、铁合金电炉回收的煤气和回收放散的焦炉煤气、高炉煤气、电石炉气和有色冶炼煤气生产的蒸汽、电;2、从焦炉煤气脱硫脱氰回收的硫磺、硫酸、硫铵、硫氰化物、硫代硫酸盐;3、制氧时分离回收的氩、氦、氡等气体;4、从焙烧窑炉等废气中回收的二氧化碳、碳素粉尘、耐火材料粉尘、沥青;5、从煤制气中净化回收的焦油、焦油渣产品和硫磺及其加工产品;6、从烧结烟气中回收的氟化盐、硫酸盐;从铸铁机、混铁炉废气中回收的石墨粉尘及其制品;7、利用煤气、焙烧窑、空气分离、冶金(含有色金属治炼)废气,磷肥生产中含氟废气,合成氨的弛放气,精练再生气,氯碱生产中含氯化氢尾气以及利用硫酸、硝酸、黄磷等生产中的尾气生产的硫、二氧化硫、硫氰化钠、亚硫酸钠、硫代硫酸钠、硫脲、氧化碳气体、碳酸锶、冷凝物、惰性气体、氟硅酸钠、冰晶石、氢、氧、硫铵、亚硫酸铵、硝酸钠、草酸;8、从炼油及石油化工尾气中回收提取的火炬气、可燃气、轻烃、硫磺;9、燃煤烟气脱硫副产品的硫酸、磺铵、硫铵、硫酸亚铁、石膏、建材产品等副产品及其制成品;10、利用有色金属冶炼烟气提炼成加工的硫磺、汞、有色金属、硫酸;11、从石灰生产排放的烟气中回收生产干冰、液体二氧化碳、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精细石灰产品;12、利用酿酒和发酵工业废气生产的二氧化碳、干冰、氢气。

  五、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1、利用废旧金属加工生产的炼钢和铸造原料、铸件、铁砂丸、铁球、铁粉、氧化铁红、铁黄、金属配件;2、利用铝、铜、镁屑等生产的有色金属粉末及其制品;3、利用废溶液、废元器件提取的金属(包括稀贵金属)和生产的产品;4、利用废油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燃料油及化工产品;5、利用废电缆、废电线、易拉罐、废马口铁、牙膏皮、废感光材料、废电池、废灯炮(管)加工或提炼的有色(稀贵)金属和生产的产品;6、利用废棉、废毛、废丝、废麻、废化纤、破旧布、旧衣料、旧布鞋和纺织厂、服装厂边角料生产的造纸原料、纱及织物、非织料布、毡、粘合剂、再生聚酯切片、轴瓦;7、利用废胶鞋、废轮胎等废橡胶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胶粉、再生胶、轮胎、汽油、柴油、润滑油、炭黑、钢丝、煤气、防水材料;8、利用废塑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塑料制品、土工制品、防水材料、装饰材料以及从废塑料中提取的柴油、汽油、煤油、燃料油、沥青、油漆、涂料;9、利用废纸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各类纸张、纸板、铅笔、轴瓦;10、利用废玻璃、废玻璃纤维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玻璃制品及复合材料;11、利用杂骨、皮边角料、毛发、人尿等生产的骨粉、骨油、骨胶、明胶、胶囊、磷酸钙及蛋白饲料、氨基酸、再生革、生物化学制品;12、旧轮胎翻新和翻胎用胎面胶。

  六、其他1、利用木竹采伐、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边角余料、次小薪材、抚育间伐材、农作物桔杆、粮食壳皮等为原料加工生产的木材纤维板(包括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小胶合板、细木工板、纸浆、纸和纸板、轻体板、压舌板、竹碎料板、木竹片、地板块、木旋制品、水解酒精、拷胶、树皮胶、松香、松节油、生漆、糠醛、饲料、酵母、针叶饲料、木炭、活性炭、小木竹制品(如木竹牙签、小灰条 子、木竹条 等)、草酸、锯末炭捧以及长度在2米以下的板方材;2、利用木竹皮、叶、根、锯末生产的木耳、香菇及香精、香料、中药材;3、利用锯末、落地棉生产的机油滤芯、酚醛成脲醛塑料;4、利用刨花、锯末生产的菱镁制品;5、利用废包装物生产的包装箱、木器、建材产品等;6、利用退役火药生产工业炸药;7、利用工矿企业余热、余压,工业炉窑尾气、余热,城市垃圾、地热、农林废弃物等生产的电力、热力;8、利用火力发电厂循环冷却水养鱼;9、利用盐田水域发展养殖业,生产卤虫、对虾、盐藻、螺旋藻、鱼、贝;10、利用低值鱼是及鱼加工下脚料生产的饲料、鱼粉;11、利用虾头、蟹壳、虾皮等生产的脑酱、甲壳质、甲壳素、甲壳胺;12、利用江河河沙、淤泥生产的建材产品;13、利用垃圾生产的肥料、饲料、建材产品。

  (本附件摘自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

  附件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非粘土砖(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准砖/年)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和GB13545的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的技术要求)。

  (三)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5101的技术要求)。

  二、建筑砌块(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立方米/年)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特合国家标准GB5229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温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的技术要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的技术要求)。

  三、建筑板材(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平方米/年)

  (一)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 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企标准JC666的技术要求)。

  (二)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T626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温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的技术要求)。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 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 板》JC/T 3029的技术要求)。

  (五)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的技术要求)。

  (六)石膏墙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的技术要求,单线生产能力不少于2000万平方米/年;石膏空心条 板符合行业标准JC/T 829的技术要求)。

  (七)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的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的技术要求)。

  (八)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 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 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 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

  (本附件摘自财税[2001]198号文)

  附件3: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纳通知》(财税字[1994]1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及《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的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二)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三)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内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四)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以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注:掺渣比例按重量比或体积比计算;水泥产品按另行规定执行,用于混凝土的各种掺合料仍按此项政策执行](五)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增值税即征即退。[注:掺渣比例统一按重量比计算](六)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七)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增值税即征即退。[注:掺废比例按重量比或体积比计算](八)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即征即退。

  (九)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灭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增值税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十)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增值税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十一)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十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十三)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分法。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零零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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