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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关于支付国外网络服务费税务问题的批复
浙国税外函[2002]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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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支付国外网络服务费税务问题的请示》(杭国税外[2001]472号)收悉。对于国内计算机公司将Web服务器委托国外网络服务提供商管理,或租用外国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由此所支付给国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流量费、链路费及租用电脑的使用费和运行维护费等网络服务费用,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你局上报的附件资料中提供的杭州钱潮计算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埃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国外网络服务提供商签订的服务协议,经研究,意见如下:上述计算机公司委托国外网络提供商安装和管理Web服务器,因其安置地点、运行地点和提供维护服务的地点均在外国境内,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对上述计算机公司支付给国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网络服务费用,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或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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