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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8]10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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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促进民生改善,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能力,推进全省民营经济特别是个体经济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有关个体工商户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起征点由原市(州)4000元、县(市)3000元统一调整到5000元,即对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所有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不含建筑、娱乐、采矿等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确定为0,即月收入5000元以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未达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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