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最近,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3]160号),要求省级税务机关对简并征期的具体期限进行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地处边远农村、山区、交通不便,且销售货物月营业额在2000-3000元之间,销售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3000元之间,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可以采取按季度或半年申报缴纳一次的方式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要求按简并征期方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经县有国税机关批准,方可实行。
三、各级国税机关不得以简并征期的方式变相征收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