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于我市暂未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我市只执行本通知中有关房产税的政策。
二、原对纳税人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征房产税三年,现改为自建成或购置的次月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