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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的若干意见
郑国税发[2003]267号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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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局、稽查局:

  防伪税控系统在全国覆盖以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税款的行为已得到有效的遏制,在这种情况下,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的管理正日益成为增值税管 理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结合郑州市的实际情况,为了切实加强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市局提出了关于加强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单位结合 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认真贯彻落实,不断规范发票开具,力争使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切实提高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水 平。

  一、现行有关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及免税农业产品抵扣税款的政策规定

  现行有关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及免税农业产品抵扣税款的政策规定比较琐碎,缺乏完整性,总结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 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所称买价,包括纳税 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前款所称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二)财税字[1994]26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国税发[1994]12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一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为了简化手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

  (四)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收购废旧物资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以及不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其收购的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财税[2002]12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依据上述政策规定,市局就收购发票管理和收购农副产品抵扣税款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小规模农业产品经销单位销售的非自产农业产品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其销售非自产农业产品时应当开具普通发票。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农 业产品经销单位收购非自产农业产品,可以开具收购发票抵扣税款,但必须取得小规模农业产品经销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非自产农产品比照上 述规定处理。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业产品经销单位购进农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其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抵扣税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业产品经销单位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抵扣税款。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购进自产农业产品,可向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凭开具的收购发票抵扣税款;农业生产单位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的,也可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的发票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5、虚构收购业务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收购业务真实但随意抬高收购价格开具收购发票多抵扣税款、向甲农业生产者收购但开具收购发票销货人为乙农业生产者等货票不符情况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二、建章立制,强化日常监控,切实提高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水平针对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管理重点可以归结为“两点一线”,即以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票面稽核”为契入点,以核实农副产 品收购企业的资金、物流为突破点,始终贯穿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这条主线,形成由浅及深、以点带面的多层次管理格局。结合确定的管理重点,市局提出的具体管 理措施是“一个规范、四项制度”。即“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建立投入产出比预警制度、定期盘库制度、供货人申报登记制度和大宗货物购进监管制度”。

  (一)规范企业财务核算

  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是测算核实企业申报数据真实性的主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进行规范管理的前提。

  1、使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使用各种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等,并做到及时、准确登记。

  2、“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做到逐日逐笔登记,不得多日累计登记。

  3、建立能够及时、准确反映企业仓储各类存货增减变动情况的“仓库存货分类日记帐”。“仓库存货分类日记帐”设置和使用,货物的存放应达到以下要求:

  (1)帐簿设置应采用能够反映农产品数量的“收”、“发”、“余”三栏式日记帐;账簿式样应为订簿式,若现行使用的为活页式,可由税务机关审查装订并在装订处加盖印章后继续使用。

  (2)须附有领料人、发料人(或送货人、收货人)签名的出、入库凭证。

  (3)账簿记录必须逐笔、逐项及时登记。登记时间不得超过业务发生时的当日。对销售已实现或库存已登记发出,但货物实际未出库的,应在备查帐或出入库 凭证上备注,待实际出库时予以核销。对货到票未到等情况下暂估入帐的存货,在如实登记仓库实物帐的前提下,月末必须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登记财务库 存帐,严禁只入库不记帐行为的发生。

  (4)各种存货必须固定、单独存放,并分别在存放地前标牌明示,严禁混合存放。

  (5)仓库保管员不得由会计兼任。“仓库保管分类日记帐” 登记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工作。

  (二)建立投入产出比预警制度

  对于主要生产原材料为农副产品的生产企业,由税务机关分品种实地测算其投入原材料与产出产成品的比例,参照行业平均水平和每一户企业的具体情况,通过 观察企业的生产情况实地测算确定该企业的投入产出比预警指标(基本参考值)。税源管理责任人员每季度根据企业账面农副产品耗用数和产成品完工数测算出该企 业账面投入产出比,对于当期账面投入产出比大于预警指标超过10%的企业,各单位应作为重点监控企业开展评估和稽查。

  (三)建立定期盘库制度

  对于有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并开具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企业,税源管理责任人在日常巡视中应当重点核对企业“仓库存货分类日记帐”与存货帐是否一致,具体包 括每月的农副产品仓库实物帐记载的农副产品入库、发出与存货帐记载的农副产品收购、投入生产是否一致;各单位每半年至少对所管辖的使用收购发票的企业盘库 一次,对企业的库存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进行彻底清查,核实收购的农副产品购进、库存、结余状况,核实仓库发出的农副产品的使用情况,核实企业是否做到 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按规定填制《库存农副产品(在产品、产成品)账、实对照表》。对于经盘库发现库存农副产品、在产品、产成品帐面数与实际盘存数差异 较大的企业,必须及时进行纳税评估。评估中发现存在偷税或虚开收购发票现象的,应移交稽查局进一步查处。

  (四)建立供货人申报登记制度

  建立供货人申报登记制度,目的在于监控和规范收购企业的开票行为,遏制随意编造供货人、汇总开具收购发票等非法违规现象的发生。使用收购发票的农副产 品收购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农副产品供货台帐”,并视同会计帐薄进行管理,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农副产品供货台帐”的设置和使用应达到以下要求:

  1、“农副产品供货台帐”设置内容应包括两部分,一部分内容为供货者的基本情况,另一部分为业务发生情况。基本情况内容应包括供货者姓名、性别、身份 证号码、实际详细住址(经营地)、联系方式等;业务发生情况要求逐笔登记购进农产品的种类、数量、支付金额、开具的收购发票号码(普通发票号码)等内容。“农副产品供货台帐”应按不同的供货人分别设置。

  2、企业开具收购发票收购农副产品时必须要求供货人提供身份证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对于所有曾经发生业务关系的供货人,开具收购发票企业必须保留其身份证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备查。身份证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应与按供货人设置的“农副产品供货台帐”相一致。

  3、台帐的登记应做到书写清晰、登记及时、数字准确。企业应在发生农副产品收购业务的当时登记“农副产品供货台帐”,并做到与相关帐薄的一致性。

  (五)建立大宗货物购进监管制度

  建立大宗货物购进监管制度的目的在于使税务机关的管理向前延伸到农副产品收购企业的实际收购环节,实现源头监控。凡一次收购农副产品金额超过5万元 的,收购单位应在农副产品验收入库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要求填制《大宗货物查验备案表》,报税务机关备案。税源管理责任人应到企业实地监督企业办理 入库手续,并对企业收购发票的开具、货款支付等全过程进行监控。对一个月内多次收购超过限额的,为方便管理,提高效率,税源管理责任人可以对企业收购情况 进行抽查,但每月抽查次数不应少于二次。个别收购量较大的企业,各县(市、区)局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制订灵活有效的监管办法。对于不履行报告制度的企业,应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

  三、几点具体要求

  1、加强和规范收购发票管理是我市今年分类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许昌案件”发生以后,“三票”管理也已经成为总局、省局关注的焦点,因此,各单位要 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广泛发动,精心组织,可以采用边整治边规范的方法,按照已总结出的行业管理模式全面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在检查中加强和规范收购发 票的日常监管,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03年12月20日前将市局提出的要求和制定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2、各单位在推行各项管理制度时要注意做好优化服务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避免纳税人因不了解税收政策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广泛宣 传加强收购发票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争取企业的支持,减少工作阻力,要主动帮助农副产品收购企业规范财务核算,辅导企业建帐立制,尽快将各项管理制度落 实到位;三是评估和稽查要做到适用政策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3、收购发票的管理难度较大,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一方面要通过实践对市局提出的各项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有 效性进行验证修订,同时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实施方案,使出台的管理措施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具有可行性;另一方面,要广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胆创 新,探索总结一些新的管理办法和措施,通过建立科学严密的监管制度不断提高收购发票的管理水平。各单位在实践中提炼形成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办法,要及时报告 市局,便于相互借鉴,促进工作开展。

  4、各单位在收购发票政策执行和管理制度推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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