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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7]35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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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土地增值税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 五、废止 琼地税发[2009]104号    

   二、关于土地使用税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管在房地产项目完工前或完工后发生的,均在管理费用列支按规定予以扣除。

    三、关于改扩建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进整栋楼或整层楼(已取得房产证),进行重新改建或扩建后再销售的,若能同时提供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项目属改建或扩建的房地产项目的,视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适用有关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四、关于司法确权或行政确权取得的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问题经法院裁定(判决)取得的房地产,再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根据法院裁定(判决)书确定的金额,确认房地产的购置成本。

    经行政确权取得的房地产,受让方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房地产项目转让税收专用证明和契税、印花税完税证明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的,由于转让方的原因,受让方未取得房地产的购置发票,受让方再转让该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根据房地产项目转让税收专用证明、契税、印花税完税证明和行政确权通知书,确认房地产的购置成本。

      六、普通住宅的确认问题 2008.11.19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废止

     七、关于拆迁补偿费的确认问题

    纳税人在征地过程中支付了拆迁补偿费,如青苗补偿费、迁坟补偿费、安置费等,但由于拆迁补偿费的凭据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因此,对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确实支付了拆迁补偿费的,其扣除金额,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收付款凭据等相关资料确定。

    八、旧房的确认

    二手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已转为自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再转让时,均适用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九、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受让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开发再销售的,据实计征土地增值税,不适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琼地税发[2007]74号)的有关规定。

    十、住宅和非住宅的确认问题

    判断房产属住宅或非住宅,以规划报建资料和房产证记载的房产用途为准。

    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下发前税务机关已作清算结论的,不再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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