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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地勘队伍改革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4]29号
山东地方税务局  200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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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方税务局:

  地质勘查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对此,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出了《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和《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对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作出了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也随之明确了有关扶持政策。最近,省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76号文件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21号),对我省地质勘查队伍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总体思路、改革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有利于解决问题和促进地勘事业发展出发,加大支持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为地质勘查单位改革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为落实上述文件精神,从政策上积极支持地勘事业发展,为山东经济发展提供后备资源,经省局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地勘队伍改革和事业发展省地勘系统的地质勘查队伍,是我省资源勘查的主力军,多年来,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对于解决当前和今后我省经济发展的资源瓶颈制约,实现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作用。但是,由于高度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地勘工作目前在改革中发展中还存在着如历史包袱重、技术装备落后、市场经营能力不强、资金缺乏等困难,需要一定的政策等加以扶持。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从国家、全省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提高对地勘工作重要意义和作用的认识,发挥部门优势和主观能动性,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地勘队伍改革和事业发展。

  二、为鼓励地勘单位改革、改制,广开门路,促进发展,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及国家现行税收政策,可在以下方面给予税收扶持

  (一)营业税扶持政策   第三条第五款有关营业税规定废止。鲁地税发[2010]34号

  1、地质勘查单位在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过程中,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在规定时间内不征收营业税。

  2、地质勘查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扶持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计征依据,税法规定免征上述三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房产税扶持政策

  1、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质勘查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免纳房产税。

  2、地质勘查单位的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地质勘查单位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以及其他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四)车船使用税扶持政策

  1、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质勘查单位自用的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2、地质勘查单位所属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车船和其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为培训学生使用的教练车免征车船使用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扶持政策

  1、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质勘查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2、地质勘查单位所属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3、地质勘查单位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县级地税局审核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4、地质勘查单位所属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享受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

  (六)印花税扶持政策

  1、地质勘查单位已贴花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免纳印花税。

  2、地质勘查单位与主管部门订立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免贴印花。

  3、地质勘查单位已贴花的合同未履行完毕,继续使用的,凡所载金额没有增加的,不再贴花。

  4、地质勘查单位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七)所得税扶持政策

  1、地质勘查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2、地质勘查单位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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