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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交换征收契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5]13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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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针对部分区县局反映的纳税人以房屋交换方式承受房屋所有权,契税是否减半征收及如何办理涉税手续的问题,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房屋所有人双方自愿交换房屋,属于商品市场买卖行为,因此,对于房屋交换价值不相等涉及的契税征收,凡多交付价款的一方承受的房屋符合普通住宅标准的,执行“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

  二、凡纳税人属于房屋交换的,暂以手工方式征收税款。

  三、对房屋交换价值相等免征契税的,以契税纳税申报表代替契税核定通知书。即,对于房屋交换价格相等计税依据为零的,使用两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其中一张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在“备注栏”中注明“应纳税额为零”,并加盖税务所契税征收专用章,交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手续,另一张申报表由税务机关留存。

  四、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或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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