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规范税收政策的执行,现将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03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保险营销员为保险公司提供推销、代理保险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收入,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依照《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琼财税[2006]2 300号)中关于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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