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近期,接到部分纳税人和税务工作人员询问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执行问题。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税负公平、合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市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请示省局同意,将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口径明确如下,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对出租住房的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和省局鄂地税发[2008]55号以及市局武地税发[2008]73号文的规定: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若无法准确计算出应税所得额的,为便于操作,依据《征管法》的规定,可按租金收入的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对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房、写字楼等)的税收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税目计税。对个人出租非住房的,若无法准确计算出应税所得额的,为便于操作,依据《征管法》的规定,可按租金收入的2%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印花税按租赁合同金额0.1%征收; (三)营业税按租金收入的5%征收; (四)房产税依租金收入的适用税率征收,即:按房屋不同用途(居住或经营)适用不同的税率(4%或12%)。 1、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既用于居住又用于经营的房屋,确实无法划分经营与居住收入的,分别按经营与居住各50%确定其租金收入。 2、对个人出租非住房,该房屋既用于居住又用于经营的,确实无法划分用于经营与居住收入的,分别按用于经营与居住各50%确定其租金收入。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不达营业税起征点的,暂不征收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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