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地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以证明其参与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并按分配表中分配的税额预缴税款。
二、“本地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应在每季度征期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以证明其应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已由其总机构统一缴纳。
三、“外地分支机构”的总机构不向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的,各基层局应函请(提请函式样见附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分配表。在总机构未提供分配表前,各基层局可将该分支机构暂认定为独立纳税人,全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各基层局要将具体情况上报市局,由市局统一反映给总局。
附件:关于提请提供***(总机构全称)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的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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