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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资源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1998]165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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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营业税、资源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营业税

  1、个人或医院科室几个人出资购买医疗设备(如CT、X机等),供医院使用,收入按一定的比例分成,若干年以后,该医疗设备归医院所有。按照税收政策这是一种设备租赁行为,因此对个人取得的那部分收入应该按“服务业——租赁”税目征收营业税。

  2、关于人工降雨业务征税问题人工降雨是气象台或其他单位开展有偿服务的一项业务。其收入来源为:财政出一部分,受益农民按亩分摊一部分。按税法规定,灌溉业务免征营业税。人工降雨是一种特殊的灌溉业务,也可以比照予以免税。

  3、关于客运公司之间相互代售票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据了解,客运公司之间相互代售票 的现象比较普遍。对客运公司的运营业务按所售票全额计征营业税,不得从中扣除或坐支任何费用;对其为其他客运公司代售票的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 豫地税函[2009]410号  

      5、关于房地产企业的拆迁补偿房屋征收营业税问题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对拆迁的房屋或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对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拆迁补偿的房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补偿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组成的计税价格计征营业税。

  6、关于承租房屋者将房屋装修后再转让使用权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据了解,承租房屋者将房屋装修后转让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转租性质,即承租房屋者将房屋转租给他人时,除按月收取房租外,还一次性收取房屋装修费;另一种是将房屋使用权转让后,只收取装修费,租赁费由房主直接向第三方收取。对第一种方式转租者收取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并入租赁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第二种方式承租房屋者将房屋装修后再转让使用权的行为,由于其装修后形成的房屋附着物,属于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对其收取的房屋装修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对随同房屋一并转让的动产部分不征收营业税。

  二、资源税

  1、关于紫砂陶土资源税税目归属及税额标准问题紫砂陶土是专门做紫砂陶器的一种陶土。其成份、性能及用途接近高岭土(陶瓷粘土)。所以,紫砂陶土应归入高岭土税目的征收范围,比照高岭 土(陶瓷粘土)税额标准3/吨征税。

  2、关于地方煤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的确定问题新税制实施以来,我省地方煤炭资源税具体税额的执行, 一直采用“按价分档,从量定额”的办法来确定征收资源税的。但从近几年执行的情况看,由于地方煤炭受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使销售价格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按价分档”确定税额的办法已不适应当前煤炭资源税的征管工作。经研究决定,我省地方煤炭(不含原五大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为每吨1元。需在标准税额每吨1元上下浮动30%的,由市地地方税务局上报省审批确定。本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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