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税的征管,经研究,现将商品房用地计征土地使用税办法明确如下:
一、2002年12月3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的商品房用地,各区县地税分局应按市局(税三[1989]8号)、(财税三[1990]4号)、(税三[1990]27号)、(税三[1991]2号)文件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凡2003年1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的商品房用地,按以下规定执行:
1、计税起止时间:
(1)开始计税时间,对拥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九条 规定办理,即:“征用的耕地,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但已动工建造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市建委核发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2)计税截止时间,自取得市建委核发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的次月起免纳土地使用税。
2、计税面积:对拥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征税;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但已进行商品房建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实际使用的面积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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