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优化经济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批准,决定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一)人防部门1、人防工程建设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按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 5% 缴纳降为按0. 3% 缴纳。新建民营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免缴人防工程建设费。
(二)水利部门2、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0. 8‰降为0. 5‰,并取消对工资收入高于省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职工每人每年10元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三)税务部门3、普通发票销售价格中的运杂费、损耗费由现行不超过18% 降为13%.(四)劳动部门4、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由每份5元降为每份3元。
二、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