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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
闽地税发[2006]13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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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2000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但是各地地税机关对财税〔2000〕42号文件中部分规定的理解不一,执行也不一致。为了统一政策,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征管,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二、  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闽地税发[2009]170号

 三、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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