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批复 |
|
|
|
财税地字[1986]10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6-11-19 |
|
【打印】【关闭】 |
|
|
湖北省税务局:
(86)鄂税字第433号文收悉。关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文规定,“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对农业、乡镇企业都要征收。”因此,对农业、乡镇企业,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外,其余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