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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6]15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6-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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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明确如下:

  一、 编者注:据浙地税二[1999]230号停止执行。)

  二、  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9号
  

     三、企业流动资产经评估后发生增减净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并计当期损益,年终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四、 企业因业务需要,从其他企业聘用技术人员、代销人员等业务骨干,支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一次性补偿费,凭收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五年内分期扣除”。(注:废止的是指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权浙地税发[2007]69号)对方单位收取的一次性补偿费应并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费,支付单位应按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

  五、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拨给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凡有指定用途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作纳税调整减少额,直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为零为止。其他各种补贴收入,均按规定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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