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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答复
琼财税所[1998]30号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199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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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市、县地方税务局反映,他们在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过程中遇到一些不够明 确的问题,要求省厅明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的确定问题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的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因此,确定企业虚报亏损必须以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反映的亏损数额,而不能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或企业报送的企业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所反映的亏损额与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核实的亏损额相对比确定。对逾期不进行年度申报的,税务机关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申报。

  二、关于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选择享受 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年度问题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若要选择从下一个年度起享受免征、减免企业所得税照顾的企业,必须在税法(条例) 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选择,且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否则,视为其放弃了选择的 权力。

  三、关于帐册不健全的新办企业是否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照顾问题

  凡没有建立帐册或虽建立帐册但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办企业,不得享 受新办企业免征、减征所得税优惠政策照顾。

  四、关于取消有关亏损弥补审批规定问题

  省厅下达的《企业亏损弥补审批办法》中有关亏损弥补的审批权限和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 企业的亏损方可给弥补的规定,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暂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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