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请示》(佛国税发[2008]33号)悉。关于纳税人销售需要安装调试的机械设备,货款分若干期收取,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省局意见如下:
货款由购买方在一定期限内分多期支付,无论货款的收取在发货的前或后,均应视为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