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的地(市)来电来函询问拍卖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应如何计征营业税。经研究,现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第一条:“
(一)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纳税人拍卖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属于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均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凡在此之前省局文件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