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经济法规 - 地方经济法规 -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哈编办联发[2007]2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  2007-9-11
【打印】【关闭】

 各区、县(市)编委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物价、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哈中心支行所辖各县(市)支行,各商业银行及所属支行,哈尔滨海关有关内设机构及隶属的开发区海关,市直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编办等15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效果,提高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具体操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以下《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简称《法人证书》)

  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刻制公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使用证书问题

  (一)刻制公章必须持《法人证书》办理有关手续。承接刻制印章业务的单位应登记单位名称、证书编号。

  (二)办理机动车船牌照,在提交有关材料的同时,应附《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未提交《法人证书》,或申报的材料与证书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二、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办理社会保险等使用证书问题

  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宜,必须出示《法人证书》。其中初次办理的应提交《法人证书》复印件,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应当认真查验并留存。

  三、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开立银行帐户、办理贷款等使用证书问题

  (一)开立银行基本帐户,须先凭《法人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和人民银行申请开户许可证,之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申请变更帐户名称,应凭变更登记后的《法人证书》向人民银行申请新的开户许可证,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办理基本帐户年检,在提交有关材料的同时,必须出示《法人证书》。

  (四)办理银行贷款,应凭《法人证书》和其它相关资料先向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然后到开户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凡巳核发《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法人,于年底前持《法人证书》和忿《组织机构代码证》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变更帐户事宜;未核发的,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保留基本帐户。

  四、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办理税务有关事宜使用证书问题

  有应税项目的事业单位法人,凭《法人证书》依法到当地国、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颈购国、地税管理、监制的发票。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据《法人证书》中业务范围确定的项目发售发票,不得超范围发售发票。

  五、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开办企业等有关事宜使用证书问题

  事业单位法人开办企业,凭《法人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巳兼任的,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六、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到财政部门办理有关事宜使用证书问题

  (一)事业单位法人办理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手续、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年度检验,须出示《法人证书》。

  (二)申办收费项目和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时,应出示《法人证书》。

  七、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有关事宜使用证书问题

  申办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减免有关土地使用规费等,在提交有关材料的同时,应附《法人证书》复印件。国土资源和房产住宅营理机关在审查单位提交的材料与《法人证书》相关内容一致后,方能为其办理有关证书。

  八、关于事业单位法人申办收费许可证等事宜使用证书问题

  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及其他价格事务时,应出示《法人证书》及年度报告书。物价管理机关应把《法人证书》中业务范围核定的事项作为核批的依据之一。

  九、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在诉讼、公证活动中使用证书问题

  (一)到人民法院办理诉讼事宜,必须出示《法人证书》。

  (二)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强制执行时,应出示《法人证书》

  (三)对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及裁定不服、申请检察院抗诉时,检察院应查验《法人证书》后予以受理。

  (四)办理公证事项时,公证机关应查验《法人证书》。并留存其复印件。

  (五)在聘请法律顾问、委托代理诉讼和非诉讼事项时,律师事务所应当查验《法人证书》。

  十、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办理人事业务使用证书问题

  事业单位法人凭《法人证书》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人员编制批件,申报人事计划和办理人事调动、工资基金、工资福利、招聘人才等事宜。各级人事部门应登记证书编号,查验申报的材料和《法人证书》含相关内容的一致性。相关内容不一致时,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向海关申办有关事宜使用证书问题

  事业单位法人向海关申办有关事宜时,应根据海关的要求出示《法人证书》。海关在检验证书、登记编号后,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十二、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使用证书问题

  事业单位法人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时,须出示《法人证书》。

  十三、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办理登记统计有关事宜使用证书问题事业单位法人在办理登记统计事宜时,应出示《法人证书》。统计管理机关应查验《法人证书》有关内容,没有证书的,不能视为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统计。

  各有关部门、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确保《法人证书》使用问题落到实处。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法人证书》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精神,造成工作损失的,依法严肃查处。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