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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9]048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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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最近,有个别地方反映,企业所得税征管中有些政策不够明确。为此,我们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反映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计税工资问题

  1 、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其计税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1 个月标准工资以内的年终奖金,也允许税前扣除。

  2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事业单位,计税工资仍按国税发[ 1998 ] 86 号和湘地税发[ 1996 ] 96 号文件执行。

  3 、企业实行工资指导线办法后,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仍可按原挂钩办法执行。不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 550 元/人的规定执行。

  4 、临时人员、招聘人员,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执行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 550 元的标准,其超过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计征所得税。

  二、关于业务招待费列支问题

  企业列支业务招待费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当年上缴所得税比上年有所增加的前提下,报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在税前再列支一定数额的业务招待费,核增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含 30 万元)一律报省局审批, 30 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地、州、市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三、关于集资利息的列支问题

  纳税人支付给个人或其他单位(非金融机构)的集资利息,凡按年付息的,在同期支付年度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息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不按年付息的,依实际集资年限,比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列支。

  四、关于销售费用大包干的列支问题

  经批准采取按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销售费用,实行销售费大包干的企业,如果按同级地税部门事前核准的比例提取的销售费,允许税前列支;如果事前未经同级地税部门核准提取的销售费,但设置了专帐对费用支出项目分类进行了记载,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可允许按规定税前列支。否则,同级地税部门将核定包干费用中应酬费所占比重,就扣除应酬费用后的销售费进行税前列支。

  五、关于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周转金列支问题

  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住房周转金列支。企业向房管部门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亦在住房周转金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企业因房改发生的住房周转金赤字,在当年上缴所得税比上年增长的基础上,报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酌情在税前列支。列支数额在 30 万元(含 30 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 30 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地、州、市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六、关于宣传文化单位返还的增值税征税问题

  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宣传文化单位,除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返还的增值税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其他项目返还的增值税,均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税款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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