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昌国税发[1999]第0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规定精神,对以上缴管理费或利润等形式承包经营民族贸易县国有民贸企业、供销社企业或基层供销社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销售收入,应照章征收增值税,不得享受先征后返或免征增值税优惠。
此复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