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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0]189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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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安市地税局:

    一、你区天然气公司向用户收取的初装费未经省政府批准,也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际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576号文规定,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企业查补的税费应调整汇算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汇算清缴结束后,查补的以前年度税费可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烈面供销社水厂因水源改道而取得赔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引水设施拆迁损失报经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可在税前扣除;企业引水设施拆迁改建工程支出,应记入“固定资产”,按规定折旧逐年摊入成本。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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