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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0]134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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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应在接文后,认真组织干部学习文件规定,吃透政策精神,同时注意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严格、准确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努力使我省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2000]27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和《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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