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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0]146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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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征收管理工作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遵循税前扣除原则,执行税前扣除的有关政策规定。各级国税部门要严格遵循权责发生搬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进行税前扣除的管理。对企业不按权责发生制申报税前扣除项目、不按配比原则分配税前扣除费用、不按相关性原财确定收入和费用关系、不能准确确定费用支出数额、不符合国家财务和国家税收法律政策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国家税务机关不得确认税前扣除。

  二、认真审核各项税前扣除资料,严格执行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在申报各项税前扣除项目时,要准确全面提供有关项目税前扣除资料。各级国税部门在审核税前扣除项目时,要认真确认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对符合政策规定、资料完整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应按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及时审理确认;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应及时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补充有关资料;对超过时限规定或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税前除项目审核资料的,不予审理确认税前扣除项目。

  三、认真按照规定权限确认税前扣除项目,严禁越权审批税前扣除项目。各级国税部门确认税前扣除项目要严格依照总局和省局规定的权限执行,严禁越权审批税前扣除项目。对有关国税机关越权审批税前扣除项目,省局将依法予以纠正,并收缴应缴税款,同时视情向全省通报。“办法”中所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除省局另有规定外,就地纳税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汇部纳税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有监管权限的国家税务局。

  四、有关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

  1、就地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当期发生的财产损失总额在20万元(含2 0万元)以下的,经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总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根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准予税前扣除;总额在10 0万元以上的经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查,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准予税前扣除。就地监管的成员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当期发生的财产损失总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报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准予税前扣除;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查,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准予税前扣除。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就地征管、监管企业财产损失总额200万元(不含20 0万元)以下的,准予税前扣除;就地征管、监管企业财产损失总额20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准予税前扣除。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区分局的审批权限,由武汉市国家税务局规定,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2、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的年度亏损弥补审批权限,由市州国家税务局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对于给予年度灾害性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 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年并减免企业所得税在1 00万元以上的,经省国家税务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享受给予年限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报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从2000年7月1日起,对于享受企业所得税给予的按率减征优惠政策的企业一律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并同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五、加强税前扣除项目管理,严格执行税收法规。纳税人的税前扣除项目须经国税机关审批,依据有权审批的国家税务局的税前扣除批文,给予税前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对其他部门或机构在审查企业财务、税收时所作的税前扣除处理,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六、试行上市股份公司税前扣除项目指定中介机构审核办法。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上市股份公司需经国税机关审批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应在税前扣除项目申请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对有关事项目审核证明,国税机关对税前扣除项目审核情况核查后,给予审核确认。

  七、以前的有关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改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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