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市、地的,须报省局审核确认。
二、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人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不在同一市、地的企业之间进行的整体资产置换,须报省局审核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