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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0]164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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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8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针对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或股本的帐面价值)2 0%的,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和接受企业在我省境内但不在同一市、州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

  2.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允许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资产变换双方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置换企业双方在我省境内但不在同一市、州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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