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8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针对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或股本的帐面价值)2 0%的,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和接受企业在我省境内但不在同一市、州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
2.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允许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资产变换双方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置换企业双方在我省境内但不在同一市、州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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