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正文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相关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3]97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03-4-24
【打印】【关闭】
 

甘肃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22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于2003年5月1日起启用,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同时停止使用。

  二、为了规范管理,在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时,根据不同车种,分别加盖“汽车”、“摩托车”、“农用车”、“挂车”、“电车”戳记,以视区别。

  印章 由甘肃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统一制作、加盖。

  三、尚未使用完的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由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清理造册,统一上交至甘肃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销毁。

  四、为了保证完税证明的正常使用,请甘肃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所需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数量上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