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哈国税发[2005]225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回国服务留学人员在外学习、进修一学年(含一学年),可按学习、进修九个月以上(含九个月)受理。
二、回国服务留学人员必须持有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此复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