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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沪税政二[1987]7号
上海市税务局  198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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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车船使用税是对领有行驶(航)证照使用的车船征税,不领行驶(航)证照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凡在本市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对出租车船其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收取租金的车船,由拥有人纳税;无租金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二、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是指居住所在地。

  三、本市范围内的应税船舶,除长航、海运、内航、、港务四个部门的船舶,由黄浦区税务分局统一征收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船舶,均由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

  四、本市单位车船在外省市行驶、行航,或者外省市单位车船在本市行驶、行航,仍应由拥有车船的单位所在地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车辆总吨位系指其本身重量及其载货吨位的总数而言;净吨位系指在其总吨位数内,减去车皮吨位或司机间、业务员所占用地方吨位后所余的吨位而言,郎实际载货或载客的吨位。船舶总吨位系指其本身(船体)及甲板上诸舱(室)之总容积(容量)而言;净吨位如为机动船,系指在其总吨位数内,减去驾驶室、轮机间、业务办公室、卫生设备及船员住室等占用容积所余的吨位而言;如为非机动船,系指在其总吨位数内。减去舱房。帆库舱、船员卧舱占用容积后所余的吨位而言,即实际载货或载客的吨位。载重吨位系指车船的实际载重量,以吨为计算单位,即丈量时以载重量为标准而不是以容量为标准。

  六 国家机党、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依照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对其出租或营业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仍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但对军队及所属军需工厂的车船,悬有军事系统主管部门自发行驶(航)证照的,均免征车船使用税。

  七。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本身使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对这些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如收人也纳人差额预算管理,其经营业务主要为事业单位本身业务而不对外的,也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八、对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车船使用税三年。

  九、街道、里委、乡村行政机构及所属学校、医院、卫生院(站)、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少年之家、敬老院、文化馆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这些单位出租或营业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仍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乡村所属的种畜、养殖、水产等农副业单位使用的车船,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十、载货汽车按载重吨位计征,即《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所指的净吨位。载重吨位的尾数不满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以上的,按一吨计征。

  十一、客货两用汽车的乘人部分和载货部分能划分的,、乘人部分按乘人车辆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载货汽车税额征税;载货汽车改装成乘人汽车或乘人、载货兼用车辆,均按公安部门核定的车辆种类计征车船使用税。

  十二、凡由载货汽车改装的工程车、修理车,按其原来规定载量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对生产出厂系为工程车、修理车,无核定载重吨位的,一律按载货汽车二吨计征车船使用税。

  十三、企业的起重汽车属机动车类,系辅助营业之用,应比照同类型载货汽车税额征收车船使用税。

  十四、微型乘人汽车(包括驾驶员共四人座位),可按乘人汽车税额七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十五、领有行驶证照在厂区外行驶的电瓶车,应按载货汽车税额计征车船使用税。

  十六、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者载重吨位,在计征车船使用税时,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征,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征。除渔船之外不满一吨的小型船舶,一律按一吨计征车船使用税。

  十七 载重量不满一吨的渔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对超过一吨而在一吨半以下的渔船,在计征车船使用税时,可以按照非机动船一吨税额计征,为了避免与一吨以下免税渔额混淆,可在交款书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资查考。

  十八、海洋渔业公司的灯光船,有些有少量载客、货舱位,核定净吨位,有些没有载客、货舱位,未核定净吨位,可一律按照总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十九、由驳船加柴油机改装的机动驳船,大多数只核总吨位和马力,不核净吨位,少数核有载重吨位,可一律按总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二十、由非机动船改装的小机船,有固定的驾驶舱,一般只核总吨位和马力,不核净吨位,也有一部分有载重吨位,可比照拖轮按每一马力折合二分之一净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二十一、由非机动船改装的挂机,又称挂浆机,没有固定的驾驶舱。在船梢直接操纵方向舵,这些船只准载货,不准拖带,核有总吨位、载重吨位和马力,没有净吨位。可一律按总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二十二、企业内部行驶(航)车船,不领取行驶证照,也不上公路和河流行驶(航)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二十三、企业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如与企业合并使用的,仍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十四、企业的消防车、洒水车、垃圾车船、救护车船、战备车、抢险车等,如不作其他用途的,也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二十五、水上连家船如系专供自己一家人口住用,并不兼营运货载客等业务,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二十六、凡在河流、湖泊供游客租用的游船,应按规定征收车般使用税。

  二十七、铁路、港务、航道等部门的公安,司法机构使用的车船,因其经费来源系企业开支,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十八、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船,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但为了照顾这种实际情况,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可凭银行证明,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免征车部使用税。

  二十九、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黄浦江市轮渡,由于目前票价偏低,可暂时免征车船使用税,但对出租车辆仍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如出租车辆不固定的,可由当地税务机关会同公交公司核定出租车辆数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十、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缴纳吨税船舶免征车船使用税,这是指在我国缴纳的吨税,不包括在国外缴纳的吨说,因此我国远洋轮在国外缴纳吨税后,在国内仍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十一、拖拉机的拖车不领取行驶证照专用于田间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领取行驶证照从事运输业务或兼用运输的。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十二、个人和单位拥有并使用的自行车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何时开征今后另作规定。

  三十三、对办理停驶(航)的车船,可持发证管理机关的证明,经区、县税务机关核定后,免征停驶(航)期间的税款,但在本纳税期内已纳的税款,不予退税,在纳税有效期内恢复行驶(航)的,也不再重新征税;未办理停驶(航)手续的车船,按使用论处,仍按规定征税。

  三十四、政府命令停驶(航)的车船,可按照停驶(航)月份比例退税外,其他中途停驶(航)的车船,概不退税。

  三十五、车船失吉(按,指车船遇险、被盗)与一般因故停驶(航)的情况不同,可退还失吉以后的税款。

  三十六、以前规定与《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和本规定有抵触的,《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和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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