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车船使用税 - 正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云地税三字[2000]5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0-3-20
【打印】【关闭】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失业人员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和闲置自行车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免征失业人员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问题。

  考虑到失业人员收入低,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一定困难的实际,对持有有权部门颁发“失业证”的失业人员自用的自行车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闲置非机动车的征税问题。

  (一)根据车船使用税是对使用车船的行业征收的一种使用行为税的立法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额和征收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9]20号)第六条 “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的规定,对闲置不用满1年(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非机动车,免征该年度的车船使用税。

  (二)为切实加强非机动车使用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理顺征纳关系,闲置不用的非机动车必须向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报停手续后方可享受免纳税的照顾。

  三、以上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失业人员自行车使用税免税管理办法和非机动车报停管理规定省局将另文下发。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