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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汽(电)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0]10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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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城市公共汽(电)车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请各地按新的税额标准,认真作好组织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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