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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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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制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申报免税、纳税事项。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的税额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附后)。

  第四条 车船使用税计税吨位的计算办法如下:

  一、载重汽车的净吨位尾数不满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二、船舶的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三、不满一吨的小型船只,按一吨计算。

  四、拖轮(包括小型拖轮)的计税标准,按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半吨)计算。

  五、载重拖车或乘人拖车按应纳税额七折计征。

  第五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拥有非营业性质的自用车船;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拥有的自用车船;

  三、农渔业村、队用于农渔业生产的自有自用车船(从事营业运输的车船除外);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码头上下客货及堆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以及残疾人使用的车辆;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自行车和个人自有非营业用的各种非机动车船暂免征收。

  第六条 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有困难的,经天津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减征、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七条 凡经公安管理部门及港务、船务部门批准,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停驶车船,可免征停驶期间的税款,但已纳本期税款而中途停驶的车船不予退税;停驶未备案的及复驶未纳税的车辆仍按本细则规定纳税。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期限。非机动车船及轻骑、摩托车按年征收,在二月份内一次缴纳;机动车船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二月份,下半年在八月份。(从1995年开始各种车辆纳税期限为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第九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外省市驻津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本市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车船使用税税额表》

车船使用税税额

金额单位:元

类别

计税标准

年税额

备注

兽力车

每 辆

30

人力排子车

“ “

18

手推车

“ “

4

三轮客货车

“ “

12

人力小三轮车

“ “

6

自行车

“ “

4

助力二轮车

“ “

8

助力

三轮车

营业用

“ “

36

非营业用

“ “

30

乘人汽车

每辆 10 人以下

180

“ “ “ “

“ “11 - 30 人

240

“ “ “ “

“ “31 人以上

300

包括电车

乘人汽车拖车

“ “10 人以下

126

180 元按七折

“ “ “ “

“ “11 - 30 人

168

240 元按七折

“ “ “ “

“ “31 人以上

210

300 元按七折

轻骑摩托车

每 辆

48

二轮摩托车

“ “

60

三轮摩托车

“ “

80

包括机动三轮汽车

载重汽车

按净吨每吨

60

载重汽车拖车

“ “

42

60 元按七折

拖拉机拖车

“ “

30

60 元按五折

机动船

150 吨以下

每吨 1.20 元

151 吨至 500 吨

每吨 1.60 元

501 吨至 1,500 吨

每吨 2.20 元

1,501 吨至 3,000 吨

每吨 3.20 元

3,001 吨至 10,000 吨

每吨 4.20 元

10,001 吨以上

每吨 5.00 元

非机动船

10 吨以下

每吨 0.60 元

按 位

载 计

重 算

11 吨至 50 吨

每吨 0.80 元

51 吨至 150 吨

每吨 1.00 元

151 吨至 300 吨

每吨 1.20 元

301 吨以上

每吨 1.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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