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制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申报免税、纳税事项。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的税额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附后)。
  第四条 车船使用税计税吨位的计算办法如下:
  一、载重汽车的净吨位尾数不满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二、船舶的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三、不满一吨的小型船只,按一吨计算。
  四、拖轮(包括小型拖轮)的计税标准,按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半吨)计算。
  五、载重拖车或乘人拖车按应纳税额七折计征。
  第五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拥有非营业性质的自用车船;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拥有的自用车船;
  三、农渔业村、队用于农渔业生产的自有自用车船(从事营业运输的车船除外);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码头上下客货及堆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以及残疾人使用的车辆;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自行车和个人自有非营业用的各种非机动车船暂免征收。
  第六条 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有困难的,经天津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减征、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七条 凡经公安管理部门及港务、船务部门批准,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停驶车船,可免征停驶期间的税款,但已纳本期税款而中途停驶的车船不予退税;停驶未备案的及复驶未纳税的车辆仍按本细则规定纳税。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期限。非机动车船及轻骑、摩托车按年征收,在二月份内一次缴纳;机动车船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二月份,下半年在八月份。(从1995年开始各种车辆纳税期限为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第九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外省市驻津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本市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车船使用税税额表》
车船使用税税额 
金额单位:元 
| 类别  | 计税标准  | 年税额  | 备注  | 
| 兽力车  | 每 辆  | 30  |  | 
| 人力排子车  | “ “  | 18  |  | 
| 手推车  | “ “  | 4  |  | 
| 三轮客货车  | “ “  | 12  |  | 
| 人力小三轮车  | “ “  | 6  |  | 
| 自行车  | “ “  | 4  |  | 
| 助力二轮车  | “ “  | 8  |  | 
| 助力  三轮车  | 营业用  | “ “  | 36  |  | 
| 非营业用  | “ “  | 30  |  | 
| 乘人汽车  | 每辆 10 人以下  | 180  |  | 
| “ “ “ “  | “ “11 - 30 人  | 240  |  | 
| “ “ “ “  | “ “31 人以上  | 300  | 包括电车  | 
| 乘人汽车拖车  | “ “10 人以下  | 126  | 180 元按七折  | 
| “ “ “ “  | “ “11 - 30 人  | 168  | 240 元按七折  | 
| “ “ “ “  | “ “31 人以上  | 210  | 300 元按七折  | 
| 轻骑摩托车  | 每 辆  | 48  |  | 
| 二轮摩托车  | “ “  | 60  |  | 
| 三轮摩托车  | “ “  | 80  | 包括机动三轮汽车  | 
| 载重汽车  | 按净吨每吨  | 60  |  | 
| 载重汽车拖车  | “ “  | 42  | 60 元按七折  | 
| 拖拉机拖车  | “ “  | 30  | 60 元按五折  | 
| 机动船  | 150 吨以下  | 每吨 1.20 元  | 按  净  吨  位  计  算  | 
| 151 吨至 500 吨  | 每吨 1.60 元  | 
| 501 吨至 1,500 吨  | 每吨 2.20 元  | 
| 1,501 吨至 3,000 吨  | 每吨 3.20 元  | 
| 3,001 吨至 10,000 吨  | 每吨 4.20 元  | 
| 10,001 吨以上  | 每吨 5.00 元  | 
| 非机动船  | 10 吨以下  | 每吨 0.60 元  | 按 位  载 计  重 算  吨  | 
| 11 吨至 50 吨  | 每吨 0.80 元  | 
| 51 吨至 150 吨  | 每吨 1.00 元  | 
| 151 吨至 300 吨  | 每吨 1.20 元  | 
| 301 吨以上  | 每吨 1.4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