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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装箱牵引车及其半挂车征收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5]52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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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半挂牵引车、集装箱半挂车征收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汕地税发[2005]122号)收悉。关于车辆管理部门对集装箱实行新的管理规定,对牵引车及半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行驶证后,应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0]369号)规定:“对没有固定拖板(卡)的拖板车(如集装箱车),可按车头最大拉动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地字第008号]规定:“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七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集装箱牵引车应按其最大牵引吨位,以载货汽车税额的全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对集装箱半挂车应按其载重吨位,以载货汽车税额的七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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