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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检查处理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税二)发[2000]36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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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自核自缴报表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企业在按月或季预缴中少缴的所得税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二、查出应纳税所得额补税问题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对查出的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应并入被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补征所得税。具体计算补征规定为:

  1、若企业被查年度盈利,则按并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补缴所得税款。若企业被查年度是减按两档照顾性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查出的应税所得并入,使被查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发生了变化,则被查年度按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少缴的所得税款应与查补增加的所得额税款一并予以补缴。

  2、若企业被查年度亏损,应将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抵减亏损额,查出额不足抵减亏损额的,不存在补税问题;查出额低减亏损后有余额的,余额部分应按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若企业被查年度亏损已按规定弥补完,则按查出额计算补征所得税。

  3、若企业被查年度享受减免税优惠,查出部分仍允许企业享受减免税,即对减税企业,仍按减征规定补税,对免税企业,不再补税。

  4、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对查补税款的处罚问题对纳税检查中查出的应纳所得税问题,凡检查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其为偷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给予罚款处理。具体处罚规定为:1、对盈利企业查出的问题,应以查补的税额为罚金基数给予罚款处理。

  2、对企业享受减免所得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应将减免税额视同为查补税额给予罚款处理。

  3、对申报亏损企业查出的问题,如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减其亏损额,应就其查增部分按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将其视同为查补税额给予罚款处理;如果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抵减亏损后有盈余,其罚款应分段处理;抵顶多报亏损部分按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税额为罚金基数给予罚款处理,盈余部分按补征的税额为罚金基数给予处罚。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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